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监发[1997]6号 1997年1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
自劳动年检工作开始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劳动年检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劳动年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问题
《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京劳监发(1996)318号)中的各类企业是指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执行)、社会团体参加劳动年检的范围是指有使用下列人员的用人单位:
1.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
3.使用港、澳、台务工人员和外国人的。
二、关于劳动年检操作程序问题
1.用人单位自检中怎样填报《劳动年检证书》
用人单位自检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塑料封面〉,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证书各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三份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年检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认定。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年检资料和《劳动年检证书》(三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上述全部劳动年检资料按管辖范围,分别报送市、区、县劳动局进行认定。
一些局、总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较多,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二级公司)先对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可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受理栏内。
3.《劳动年检证书》保管问题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认定后,将一份证书单行本留在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单行本由用人单位送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留存,三年合订本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认真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
劳动年检是一项新工作。为保证劳动年检顺利进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对用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劳动年检培训。培训工作要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附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 京劳监发[1996]3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劳动年检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的情况予以认定,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年检,可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年检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