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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交93售房方案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
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交93售房方案街
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7]997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为搞好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经研究,原按1993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出售的房屋,尚未交纳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按出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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