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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利率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城镇劳动者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利率标准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7]2号 1997年1月17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87号)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1995年底以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标准为年利率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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