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
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39号 1996年12月3日)
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度工资清算原则:
1.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需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挂钩清算的管理,并严格审查核实企业完成效益情况。对于完成效益基数企业的新增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后 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计税工资办法一经确定后,企业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改变税前工资扣除办法。
二、1996年工资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一)对能够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数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
(二)对完不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下浮工资。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且工资水平偏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报批后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具体办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的企业,可在不超过1995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