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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的税额作为罚款依据,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是否补税按653号文第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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