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大众
化早点经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90号 1996年12月18日)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干搞好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的指示精神,为了积极落实市政府这一实事项目,调动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积极性,经研究,对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的国有、集体等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经营大众化早点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实施期限另行确定。
二、大众化早点品种、单价按沪地税一[1996]40号及沪地税一[1996]65号文件执行。具体先征后返的所得税额,按财税部门核定的大众化早点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上交所得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