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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适度帮助困难企业清欠职工医疗费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
局关于适度帮助困难企业清欠职工医疗费的若干意见
(沪财企一[1997]2号 1997年1月2日)


  为了有利于各项改革措施总体配套出台,有利于稳定安定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进一步关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春节之前,采用财政、医保、控股(集团)公司共同负担的办法,重点帮助解决困难企业中突出人物、突出矛盾严重拖欠医疗费的问题,现就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及条件
  1.范围:国有工业企业
  2.条件:(1)困难企业(指长期实际亏损企业);
  (2)参加市医疗住院保险并已投保的企业。
  二、清欠对象
  1.离退休市级以上老劳模、离休老干部、80岁以上退休老职工;
  2.已死亡职工;
  3.未列入医保统筹范围的门诊大病,如:患恶性肿瘤(需化疗或放疗)、因肾功能衰竭需进行血透或腹透、肾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以及中风瘫痪;
  4.确因拖欠医疗费、造成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比如双下岗职工;
  5.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准备离开中心,自谋职业的。
  三、操作办法
  1.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按范围条件上报情况,然后会市财政局平衡,切块下达清欠资金,加上控股(集团)公司(公司)自筹10%资金,严格按照以上条件范围,认真贯彻执行。
  2.由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但离退休市级以上老劳模、离休老干部、80岁以上退休老职工、已死亡职工拖欠医药费必需全额给予报销。
  3.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通过委办尽快上报提供财务账号和市下达数,以便市财政尽快注入报销资金。
  四、必需注意的问题
  1.各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亲自挂帅,要确保做好职工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制。
  2.本次清欠所需资金由财政借款作专款专用处理(二年无息)。
  3.本次清欠中突出矛盾要求各控股公司在1997年1月30日之前到位兑现。
  五、各委办在1月25日和2月5日分二次向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通报信息,内容为清欠户数、清欠职工人数、清欠总额、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公司)自筹金额,必须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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