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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2号 1997年1月8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在连(驻连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大连市土地级别新的划分标准,现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主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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