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支专向检查的通知

  (二)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返还收入),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各区县财政和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的部门,凡按规定用途已使用的,要将使用情况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业务费要按出让金实际收入的2%以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和房地局未按规定核拨和使用的,要限期清理,可采取调帐、实物上缴等方式处理。
  三、检查要求
  检查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检查表,据实上报,反映的数字要真实、准确。
  (二)对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情况,包括符合现行规定和违反现行规定的各种情况,应在检查表和检查报告中分类予以说明。
  (三)各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土地收入的任何情况,一经查出有隐瞒不报者,查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已变成实物的,以实物上缴,属于债权的,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接替债权进行处理;各被检查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发生拒绝检查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上报的检查表和检查报告,各有关单位要由主管领导签字。
  (五)全面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送交检查决定通知书,对各单位检查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问题做出处理规定。被检查单位要按检查规定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联合检查组。
  (六)市属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的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按检查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不按检查要求做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