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账户必须按规定使用账簿,不得涂改、撕毁、挖补。发生记账错误时应划红线注销或红字冲销。
第八条 账簿和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和装订。
第九条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十年,销毁时应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第十条 建账户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份会计报表应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报送。
第十一条 建账户可委托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建账和代办其它纳税事宜。
建账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辅导、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对在代理建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报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取消代理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第十二条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中,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机内账可视为销售收入日记账。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税款。
第十四条 建账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账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建账户使用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和市(县)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