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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账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6号 1997年1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水平,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个体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现制定《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市局。

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境内经营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复式账、简易账,或建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复式账:
  (一)合伙经营的;
  (二)从事商业批发或批零兼营的;
  (三)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
  (四)月销售(营业)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为应建复式账的。
  建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简易账:
  (一)月销售(营业)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二)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建简易账的。
  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账、经营支出日记账、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账等,要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条 按规定经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售登记簿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建账户),必须领购,使用统一格式的凭证和订本式账簿;个别科目需要采用活页式的,需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设立账户、启用账簿应事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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