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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6)047号、市局苏国税发(96)70号文件精神,现对从事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所取得收入预计利润率和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作如下规定:
  1.我市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10%;普通住宅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5%;
  2.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预收款征收所得税一律按季进行,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各地要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并把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列入九六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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