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因情况发生变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在清理中,对有上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逐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二、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在今年4月底前结束。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部门最迟要在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结果,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同时将修改或废止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4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清理情况。
清理规章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结束。规章的实施部门,有3件规章以下的,应当在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情况;有4至8件规章的,应当在6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情况;有9件规章以上的,应当在7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情况。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同时上报修改或废止意见。
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对有些急需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随时上报修改或废止意见。
三、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应当全面负责清理工作,并组成由法制工作机构和与法规、规章业务有主要关系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小组,落实责任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限时完成。
(二)清理前,要组织清理小组的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掌握清理的重点和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清理工作。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清理情况。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提出的修改和废止意见,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
(四)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清理情况报告或修改、废止意见。各部门要将清理工作列入今年责任目标。10月份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纳入责任目标考核。
(五)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1996年未清理完的,在今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清理和修订工作。此项工作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