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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关于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工作方案
(哈政发法字[1997]7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和市人大常委会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的范围:重点是我市1996年3月17日前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地方性法规28件,规章220件。对我市1996年3月17日以后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也要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规定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二)制定的规章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规定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制定规章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警告、一定数额罚款范围的;
  (六)制定规章无法律、法规依据,规定罚款数额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的(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七)规章授权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处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
  (九)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需要做相应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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