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70号 1997年2月3日)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6年国家未给我省下达出口卷烟计划,但我省有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口卷烟的情况。因此,各地应积极协助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上报卷烟出口及免税的有关情况。
二、为了掌握我省卷烟企业1996年通过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口卷烟的具体情况,请有关地、市将出口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出口企业名称、出口时间及免税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