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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办理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
(或立项)定期免税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监控,规范办税程序,现将《办理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征收管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符合定期免税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具的免税证明由原《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证明》变更为《定期免税证明》(简称《证明》,附后),该《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2、各区县局、分局须对办理项目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免税政策后方可开具《证明》。
  3、《证明》中的“序号”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编制,对《证明》中所包括的各类房地产栋号,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附列在后。
  4、《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5、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定期免税证明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定期免税证明



  序号:______________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序号□□□□□□□
  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与(经)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立项),并已按规定对位于_____区(县)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该项目包括:普通标准住宅_____栋,公寓、别墅_____栋,综合楼____栋,办公用房______栋,其它_____栋(具体栋号附后)。经我部门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对该项目中的房地产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行首次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免征土地增值税,但你单位仍须在取得首次转让收入后按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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