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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后增加税负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
税后增加税负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流[1997]第37号 1997年2月26日)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后增加税负有关退税工作,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办(1996)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后增加税负有关退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负比较问题
  工商统一税的税负是以原工商统一税税率加上地方附加(1%)计算的,退税率为现行营业税税率减去工商统一税的税负。如:交通运输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5%,则税负为2.5%×(1+1%)=2.525%。其退税率为3%-2.525%=0.475%;同理,销售不动产的退税率为5%-3.03%=1.97%。
  二、关于销售不动产的退税问题
  销售不动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公式(一)
  退税额=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支出×(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退税率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的,按公式(二)计算退税:
  公式(二)
  退税额= [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支出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预收款总额÷预收款平均售价) ×退税率
  但上述公式中“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支出不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及耕地占用税等各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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