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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因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期限延误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但在提交上述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签署书面认可或异议意见送交审计组或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的认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定并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或查证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离任者的同时,应抄送有关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离任审计结论应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人事安排和明确责任、承包兑现分配的重要依据。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接到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后,应及时将离任者任免情况和企业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同时对离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暂停安排新的职务。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部门内审机构以单位名义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如有异议,可以向该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离任审计查证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审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做好对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离任审计质量的日常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有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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