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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四)县(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管辖,由县(区)审计机关确定。
  第八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及依法订立的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进行。实施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的真实性:
  (一)任期经营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及企业发展后劲和潜力;
  (四)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生活福利状况;
  (五)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时限,一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组织有权追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

  第十条 同意或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部门,应将任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任免文件下达后5日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向审计组织书面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并通知离任者所在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组织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受理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织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3日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企业年度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资料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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