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996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对因任期届满、转任、晋升、调动、辞(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考核确认其从事离任审计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组织作出审计结论前,不解除离任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及时、真实性原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下列分工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经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一)市属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管辖,由市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属中小型企业及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市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