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6]19号 1996年11月1日)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贯彻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缴费的问题
1.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如本人未提出按12个月缴费,则退休当年按实际工作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2.凡当年1至3月办理退休(职)手续且个人按12个月缴费的人员,从当年4月份起,个人缴费基数应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确定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根据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及其工作年限确定相对应的系数,计算养老金。
1.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统一按本市规定计算。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S93=1993年个人月记账额×1993年缴费月份(≤15)×1.05
S94=S93×1.12+1994年个人月记账额×1994年缴费月份(≤12)×1.06
S95=S94×1.12+1995年个人月记账额×1995年缴费月份(≤12)×1.06
S96=S95×1.06+1996年个人月记账额×1996年缴费月份(≤9)×1.06
2.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每年度按规定计算后,其金额的尾数见分进角。
3.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在3505.7元以下的,储存额按实际数额确定,系数均按3505.7元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3505.7元至6501.0元之间的,储存额按系数表上规定的档次确定,不在规定档次上的可就近向上靠档确定,系数按靠档后储存额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6501.0元以上的,储存额按实际确定,系数均按6501.0元对应的系数确定。
4.职工的工作年限按1992年底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5.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的缴费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6.在确定退休待遇时,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三、按《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增加额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16%,其1995年底计发水平是指以下规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