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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中小学生介绍就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四)为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招(聘)用人员简章;
  (五)为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省、农村劳动力介绍就业;
  (六)从事未经批准的涉外职业介绍活动;
  (七)为用人单位招(聘)用未经职业技术培训或培训专业不对口的人员。
  (八)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须制定《招(聘)用人员简章》,并持单位证件和《招(聘)用人员简章》到区、县(市)以上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九条 《招(聘)用人员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招聘岗位、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和待遇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用人员广告,必须报请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须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
  第二十二条 求职者须持有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及能反映求职者学历、资历、职称、特长、职业资格等基本情况的“证明资料”;
  (二)外地及农村的求职者应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应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归国华侨应有《归国华侨定居证明》;
  (五)外国人员(专家、学者除外)应有《外国人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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