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建立减免企业所得税台帐,按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报表。对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解散的或不具备条件骗取减免税的,国税机关一经发现,要如数追缴入库。

第十一章 再投资退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第七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经营期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七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还应附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第七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国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附件14)。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的国税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本规程所说再投资的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再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标准或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