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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件9)。
  第六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计、调查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六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六十日内报送。
  第六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后,应下达《转让定价税务调整定案通知书》(附件10)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据此进行帐务处理和缴纳税款,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第九章 汇算清缴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进行全面清算的综合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次年五月底之前结束。主管国税机关应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汇算清缴税务检查作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汇缴期间工作量前少后多,影响工作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在管辖业户较多的情况下,可采取制定汇缴计划的方式,指定纳税人在次年四月底之前的某个月份为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最后期限,若纳税人按指定时间报送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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