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并应将会计所得自行调整为应纳税所得。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性支出,企业不得列支,个别确需列支的应层报市、地国税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扣除己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
第四十条 纳税人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本年损益情况审查核实,然后按规定进行批复,并建立《税前弥补亏损台帐》(附件8)。
第四十一条 国税机关查出的企业在亏损年度的所得,可准予企业调减亏损。调减亏损后有盈利的,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是处于免税期的,可不予补征所得税,凡是处于亏损期的,准予弥补亏损。但对查出的问题,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税款申报与征收管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度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月内,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对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调整。对拒不调整和以后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偷税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无论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终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的查帐报告。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只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可不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应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合并申根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