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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详细登记无形资产的情况,填写《无形资产明细表》(附件6)于本规程施行后或开始生产经营后30日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无形资产发生增减变化时,纳税人应于变化后10日内将增减的无形资产情况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重新填报《无形资产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正确计算无形资产的原价,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期限进行摊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期限、方法认真进行审核,凡是发现计价不合理或摊销期限和方法与税法规定不相符的,要根据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纳税人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存货发生盘亏、毁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损失,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列支。纳税人应根据盘亏情况填写《企业存货盘亏、毁损申请审批表》(附件7),于发生后4个月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附送董事会决议和存货盘点表。

第六章 税款计算和税额扣除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年度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全部登记入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应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将有关数据填报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附表。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其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收入、成本、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对报表资料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重新报送。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税法规定,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返还的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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