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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税源控管台帐(附件1),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年逐户登记企业利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核定和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的实现及税款已缴、欠缴情况。对企业每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在15年以上。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以下简称“基本情况登记”),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基本情况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注销登记前,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基本情况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当向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文书。对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出具缴清税款证明(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对尚未结清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第十二条 对临时来华从事承包工程设计勘探等劳务项目的外国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原则上应是外国企业提供劳务的付款人。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查,自接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基本情况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章 筹办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后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筹办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两份,并附送筹办费明细帐,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批后,一份退企业,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筹办期间的费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查帐核对。凡发现属于与企业筹建无关的费用以及资本性支出,应予以剔除。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筹办费的费用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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