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6]226号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所得税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良好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好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国税机关在依据本规程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征税;对涉及到税收协定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以税收协定为依据计算征税。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国税机关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源控管。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与当地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当地新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等情况,及时分析预测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七条 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预提所得税的管理,并根据税法规定,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税款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商承包工程,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建委联系,经常深入发包单位和工程作业现场,了解工程进展和完工期限情况,以便确定承包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而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需征税的外商承包方,国税机关应指定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