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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
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二函[1996]3号 1996年12月2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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