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住规[1996]第258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市长令《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就该基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等配套情况,书面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市区十个行政区范围内以及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住宅区(含新区、旧区、下同)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批。上述规划报批前,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总体布局以及公建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项目按
《办法》规定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分散零星的住宅建设基地,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住宅建设设计方案时,也应就公建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征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