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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
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第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个体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在1997年上半年内,在全市范围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1997年内,对所辖个体纳税义务人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一律按所附《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执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协助和支持,于199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清理整顿和营业定额审核核定工作。
  三、1997年7月底以前,将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清理整顿和营业定额审核核定工作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安排必要的复核和检查。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

                         1997年1月3日

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个体营业税征收工作,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体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个体纳税义务人发生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就其取得的全部营业额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个体纳税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一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之方式核定其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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