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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纠正外商投资企业错误使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资企业”称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纠正外商投资企业错误使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资企业”称谓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7]7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分局: 最近,本市一些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其人他国家企业合资(合作)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牌匾(招牌)、广告、名片、信笺等宣传品、印制品、商品包装上错误使用“中外合资××企业”、“中台(港)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使用“××独资企业”等称谓,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企业确使用名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外商投资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 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不得使用带有“中台合资”、“中港合资”、“台湾独资”及类似字样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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