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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三[1997]3号 1997年1月3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堵漏增收,保证完成全年税收任务,提高执法管理水平,作如下通知。
  一、 1996年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情况
  地税机构组建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地税干部的辛勤努力,我省财产行为税征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1996年实现财产行为税收入102565万元(不含青岛,下同)、超过十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23.11%,增收19254万元。各税种都有不同程度地增长。尤其车船使用税、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长幅度较大,1996年分别完成9785万元、8717万元、52171万元和24447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6.77%、34.88%、21.78%和19.83%,分别增收3118万元、2254万元、9331万元和4045万元。各地的征管措施不断完善,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征管效果越来越好。但是,在全省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地对财产行为税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观念,单独任务观点,没有充分认识到财产行为税在地方税工作和调控管理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税源底子不清,征管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管理松弛,工作简单化,与其他部门一起向农民进行摊派式征收;征管措施不完善、漏税面较大,税收流失严重;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征管经费紧张;税收政策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深入,广大群众了解税收政策少,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必须上下统一思想,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加以解决。
  二、 提高认识,切实抓好1997年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
  1997年的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要按今年全省地税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推进税制改革,深化征收管理,增强监控能力,完善协税扩税,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在收入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认识财产行为税在地税工作中的地位和使用,充分发挥财产行为税在组织收入、调控和管理经济、促进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职能,坚决摒弃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观念,把财产行为税工作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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