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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税务专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税
务专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7]第32号 1997年2月2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各县(市)、区邮电局,市内各邮政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税务专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征管处或市邮电局邮政经营业务处反映,经协商研究后统一解决。
  特此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收税务专邮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纳税人和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收(邮寄申报的办法另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邮电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税务专邮,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务专邮的范围
  税务专邮是邮电部门为方便、及时地送达税务文书开通的专门邮路,凡是税务机关需送达纳税人的各类税务文书及纳税资料(以下简称税务文书)都可通过税务专邮送达。但是,需纳税人在税务文书上盖章、签字和签署意见的税务文书除外。
  二、税务专邮的方式
  税务专邮分为税务快递、税务专递、税务专寄三种方式。
  1、税务快递:采取税务快递方式送达的税务文书,下午十五时前邮寄的必须在当日送达;下午十五时以后邮寄的必须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送达,均应收取回执。
  2、税务专递:采取税务专递方式送达的税务文书,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并应收取回执。
  3、税务专寄:采取税务专寄方式送达的税务文书,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送达。
  三、税务专邮的收寄
  (一)税务专邮必须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邮电局共同设计制作的专用信封。
  (二)税务机关交寄邮件
  1、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应按专用信封的格式逐项填写,做到字迹清晰、规范,能够保证邮寄标准的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2、税务机关交寄邮件应到选定的邮电支局交寄,填妥大宗邮件清单,收寄人逐件清点无误后在大宗清单上签章和加盖“收寄”戳记(大宗清单作为邮电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接的依据),此类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不得使用邮资机),收寄人应确保收寄日戳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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