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查证报告,出具确认文件,明确产权归属;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告,有关单位调整会计账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国有产权划转中,国有资产可不经资产评估直接按面值划转。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代理评估立项、确认工作;
(二)评估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估立项;
(三)评估机构清查资产;
(四)评估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评定估算;
(五)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确认。
第八条 (产权登记)
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按照国务院19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企业产权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批准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四)与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换取新的行政事业产权登记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应按《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确认值90%的,须经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核准,同时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转让金用途)
国有产权变动所产生的国有资产转让金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用于以下用途:
(一)转增国有资本金;
(二)新设企业;
(三)投资参股;
(四)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