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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基础研究项目;
  2、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3、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
  4、农业科研攻关项目;
  5、软科学研究项目;
  6、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有偿使用:
  1、星火计划项目;
  2、火炬计划项目;
  3、工业性成果推广项目;
  4、工业性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5、新产品试制项目;
  6、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性项目。
  第十条 实行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分别按项目的实施周期长短、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有偿使用费用的期限,并以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3‰?/FONT>5‰按月计收占用费。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及占用费偿还时间,列入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偿还,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无论国有或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以确保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科委负责回收,单列帐目反映,列入当年科技三项费用一并管理使用,不抵顶下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预算拨款指标。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相配套的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样品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种子(苗)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种子(苗)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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