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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工字〔1996〕第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按照科技工作三个层次发展的要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鼓励攀登科技高峰,提高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示度。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财政预算与划拨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拨给。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经费由自治区科委提出科技项目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后联合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联合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及时把经费拨到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设在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科委按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一份,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合同签定后,自治区科委应立即按合同用款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把经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向中央申报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自治区科委提出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国家科委立项。其项目经费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委联合下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无偿与有偿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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