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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劳服
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7]11号 1997年1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发展,促进其扩大规模增加就业容量,更好地发挥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为全市的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为支持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意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1.按照有关规定,被各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
  2.按照规定履行了劳服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的;
  3.申请贷款必须是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安置量;
  4.申请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
  5.申请贷款的企业属于全市的重点骨干劳服企业。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入本通知规定的贷款支持对象: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未参加年检和年检手续不合格的;
  3.未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贷款已愈期、欠息的。
  二、关于申请贷款程序
  (一)凡申请贷款的劳服企业,应写出申请贷款项目安置就业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报告、填写《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申请表》(样式附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上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接到申请贷款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贷款的项目和就业安置状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贷款的条件予以确认,并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递《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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