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引进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评晋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不受指标限制。
第十二条 引进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及其随迁人员落本市城镇户口事宜,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引进国内正高级职称或者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享受市的特诊医疗保健待遇。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引进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含留学人员,下同)来本市工作,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可以受聘一个单位,也可以受聘多个单位。短期应聘的,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工作,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本市亲友联系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
第十六条 引进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为用人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由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也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人才交流机构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资金、科研课题费等。
第十八条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长期工作或者永久定居的,对其安家物品,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海关按有关规定准予免征进口税。
第十九条 对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引荐人的奖励,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引进人才使企业扭亏为盈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