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引进经济建设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市外、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参加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不含中直、省属企业)引进的市外、境外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一般是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从事某种专业及其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才交流机构承担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不受所有制、本人身份和地区的限制。
第六条 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非国有企业工作的,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并为其提供办理保留所有制身份、计算工龄、管理档案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出国(境)政审等服务。
第七条 国内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带项目、科技成果来本市投产或者推广应用的,除年薪外,用人单位可按项目、成果投产或者推广应用3年内的最高年份新增利润的5%至10%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的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等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当年新增利润中给予奖励。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同本人通过合同加以明确。对取得的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省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 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自带资金来本市领办、创办、承包非国有企业的,自带资金20万元以上并连续3年每年新增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调入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是行政、事业编制干部的,由人事部门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条 国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本市任大中型企业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其配偶可以随迁落本市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