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15万元以上;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5万美元以上。
(三)区县小区办自收到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3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报市小区办。
市小区办应在10日内复审。经审查合格的,由市房地局颁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设立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按
《规定》和本通知申领《合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上岗证复印件;
3.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管理房屋清册。
(五)自1997年2月1日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单位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上岗证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报送材料: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定。
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报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年审:
(一)各区县小区办每年一季度对在本辖区内注册并取得《合格证书》满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由市小区办负责年审。年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执行国家、本市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质量和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等方面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在年审时应提交《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汇总表》、《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及
《规定》第
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三)年审合格的,由房地局在其《合格证书》正副本的年检栏中加盖印鉴,年审不合格的,按
《规定》第
八条处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按《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