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032号 1997年1月14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就开展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应按
《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受理本辖区内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设立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由市小区办直接受理);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
(三)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依据
《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二、关于资质审查工作: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接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从事对房屋及其设备、相关环境进行维护和修缮,并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项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兼营物业管理企业和涉外物业管理企业。
兼营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以经营其他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的企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外国以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国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合资或合作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
市及区县房地局所属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
《规定》和本通知,到区县房地局申请登记,接受资质审查。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
《规定》第
四条一、四款外,按以下掌握:
1.具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土建工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需配备有两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经验的土建工程师、经济师各1名。管理高层楼房的,需配备机电助理工程师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