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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
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7]第20号 1997年2月17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局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一)税务机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经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但不缴纳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首先核实所要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产权归属,然后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送达纳税停(歇)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上加贴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地方税务局封条》(见附件二),并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见附件三)。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并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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