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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化肥、农药、
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保障我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9号、省政府吉政明电[1997]2号、省工商联字[1996]25号、长府办发[1997]3号文件规定,现就整顿化肥、农药、农膜市场流通秩序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市供销社农资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工商部门要依据市供销社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颁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单位,要由农资行管办会同工商部门重新审核,对具备经营条件的,补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销其农资经营项目。"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二、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农业"三站"及化肥生产企业自销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三、农业"三站"在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中所需化肥要在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批发进货,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经营化肥,不得将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化肥转手倒卖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
  五、各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禁止经营化肥、农药、农膜。
  六、外贸部门进口和易货贸易进口的化肥,必须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交给各级农资公司统一销售,并且不准倒卖进口许可证。
  七、对销售假冒伪劣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化肥、农药、农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坚决查处。
  八、加强价格管理。各级农资公司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化肥综合零售价格,要增加化肥销售价格透明度,做到价格公开,同一品种,一价应市。
  九、对采取不正当经营手段倾销化肥、农药、农膜的,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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