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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5号 1996年12月3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了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附后)。为便于听政程序的具体操作,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三五”普法教育,市局决定将该“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开展“三五”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望各局予以重视,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讨论,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为保证该“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市局将于一月份适当时间组织培训,一月底前,各局要完成对全体干部的培训,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并将培训情况于2月3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结果纳入1997年征管考核内容。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各局应于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3日内报告市局,听证结束后将有关文书资料整理装入卷宗,规范卷宗管理,并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卷宗复印件报市局备案,以便市局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
  四、有关听证程序使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文书的使用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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