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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
(沪房地拆[2000]229号)


南市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请示》(南房地[2000]办字第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因整治马路市场,安排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营业场所的,不适用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第4号令)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17号)。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内,拆除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适用沪府发[1997]17号文。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沪府发[1997]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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