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函
(京财工[1997]63号 1997年1月21日)
西城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请示》(西财企[1996]41号)收悉。根据《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
五十六条、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款第三项、京财工[1993]1000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款、京财工[1993]1934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现对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收入,扣除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格后,应通过“销售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