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提供或代为填制的有关表格和资料,经执业税务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即可纳人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的每一页均应当有完整格式.各页上端有单独稿头和标题,内容一般包括委托人名称、工作底稿名称、工作底稿分类编号,同时根据所属类别排列顺序注明页码。
第十二条 工作底稿分类汇总时应分别编制统计各个项目的汇总工作底稿,汇总工作底稿必须直接附有明细工作底稿,所附明细工作的排列顺序,应有利于汇总复核,并使于汇总工作底稿与明细工作底稿之间的往返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编制人对于委托单位违反规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在适当的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工作底稿复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制度,为了明确工作底稿编制与复核的具体责任,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五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的档案保管和调阅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归类为一般档案的工作底稿.应当自税务代理工作终止后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归类长期档案的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10年,其中涉外部分工作底稿,应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调阅工作底稿时,应向税务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并提前约定调阅时间、期限及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不同税务代理机构之间,在共同担任同一委托人的税务代理业务时,可以相互借阅有关工作底稿,但应当共同维护工作底稿的保密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各代理机构制定的补充办法,应抄送市税务师协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