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执业税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力求形成切实、详细和全面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各代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布置并监督本所执业税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工作内容包括:
一、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二、有关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有关委托单位现行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遵守情况的调查记录和分析评价意见。
四、税务代理日常工作记录(包括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
五、企业纳税情况审核工作记录(包括月份(季度)纳税申报审核入企业年终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六、其它与税务代理工作有关的记录和咨询,以及提出税务代理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因对委托单位进行过验资、查账验证或在上年度曾担任过税务代理工作,而对有关情况较为了解的可缩减有关内容,并在适当部分予以说明。
第六条工作底稿要记录清晰、条理分明、结论明确,并且采用符合工作需要的格式和编制方法。汇总工作底稿必须有条理清楚的目录索引,以便于检查和查阅。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安全,防止泄漏被查验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编制
第八条 执业税务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自税务代理工作伊始,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工作底稿的档案目录和卷宗,列示工作底稿一般档案和长期档案各卷的基本内容、具体分类和分类编码。
第九条 如系连续税务代理,执业税务师应于每次工作开始以前复核以往工作底稿档案,对于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新、修改或补充、更新、修改或补充时,须保留原有内容。
第十条 为了节约税务代理时间和费用,执业税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商请委托单位,提供或代为填制有关表格和资料,如纳税申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