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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四函[1997]1号 1997年2月1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向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城建税、投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完成情况;
  (二)城建税、投向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包括各级地税部门是否能够正确贯彻执行两税及附加有关政策,对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得当,有无违反规定征收或减免的情况等。
  (三)信息交流情况]
  包括省局布置的上报信息资料的数量、质量和采用情况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上报情况
  包括省局统一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等资料的完成上报情况。
  1. 各项调查、检查等资料是否按省局规定要求认真重视、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2. 实行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每年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以前报送。总结的内容包括各种特别税、规费工作全貌、工作经验、工作效果、存在问题及下步改进工作的打算、建议。
  二、 考核的计分标准
  (一) 收入任务计30分,其中:
  1. 城建税10分
  2. 投向税10分
  3. 教育费附加10分
  以上三项均以当年实际完成数,与上一年同口径收入实际入库数相比,与上年持平的记满分;每增长10%加1分,每减少10%减1分。
  (二) 政策执行情况计30分
  各地政策贯彻执行及时准确无误的计满分,每错误执行一项政策扣3分,扣完为止。
  (三) 信息交流情况计20分
  各地每月必须向上一级地税部门报送1篇信息资料,全年统算完成12篇且内容新颖、时效性强的计满分;每月报1篇加1分,采用的加2分;每少报1篇扣2分,直至扣完。报送的信息资料无实质内容或内容简单,不符合信息基本要求的不计分。
  (四) 调查、检查、总结报告等资料计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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